临沂条形码注册
按照商品上宁波条码编码规则,我们可以用肉眼识别伪造的商品条码,以我国通用的13位条码为例,具体分配规则是:
一、从左至右前3为编码为国家编码,国际条码组织给我国分配的编码有690、691、692693共四种。
二、从左至右第4-7数字或4-8位数字编码为厂商信息编码,与前3位的国家编码共同组成厂商识别代码。
三、从左至右第8-12位数字或9-至12位数字编码为商品信息代码,具体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四、最后一位数字编码为验证码。
五、烟草类条码编码规则略有不同,6901028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加上其后三位数字共10位组成卷烟厂的厂商识别代码。
一、条形码怎样申请办理市昌平区条码申请流程符号 1、GS1-128条码不用于POS零售结算,条码符号的长度依字符的数量、类型和放大系统的不同而 变化,并且能将若干信息编码在一个条码符号中。
2、条码符号可编码的较大数据字符数为48个;包括空白区在内的物理长度不能过165mm。应用标识符(AI)是一个2~4位的代码,用于定义其后续数据的含义和格式,如所含零售商品的数量、重量、长度等。
二、申请商品条形码,二维条形码除一维条码,商品条码还可以用二维码来标识,目前,Data Matrix, QR码、汉信码是我国 应用较为普及的二维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形码“扫一扫”就知真不真?记者调查发现条形码也能造假工商部门提醒多途径鉴别商品众所周知,市面上所有的在售商品上都印有条形码,一些手机软件可以读取条形码,显示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市场价格等。有不少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习惯用手机扫描条形码来比较商品价格,甚至用来辨别商品真伪。不过,近日有市民向安徽商报记者报料,条形码也可以“作假”,而且很简单,几秒钟就能自动生成条形码。
【消费者】用条形码鉴别商品真伪昨日上午,安徽商报记者根据报料人提供的线索,来到省城城隍庙的化妆品摊位。记者拿起一罐知名品牌的润肤霜,看到产品包装上印着生产厂家、日期等,包装盒上也有条形码。记者用手机软件扫描条形码,跳出的商品信息也的确是这款润肤霜。不过,信息上该商品的零售价是35元,而该商铺报出的价格只要15元。“我们是批发的,肯定比商场里卖的便宜。 ”看记者对价格有疑问,商铺老板解释道,“你看,这条形码扫出来的商品跟你手上的一样,还能造假吗? ”记者调查时发现,不少消费者对商品较低的价格有疑问时,老板都会让消费者扫一下条形码。当消费者看到扫出的信息与商品一致时,大多都不会再怀疑。
【调查】几秒钟就能复制条形码据了解,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在网上搜索“条形码”时,跳出了“条形码生成器”,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在条形码生成器里,可以设定条形码的颜色、密度、像素等,输入数据后,就可以自动生成条形码。记者拿起一固体胶,把固体胶上的条形码数字输入到数据框里,选好格式后,短短2秒钟时间,就生成了一条条形码。记者先后用手机软件扫描固体胶上的条形码,和电脑屏幕上生成的条形码,发现扫出的信息一模一样,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等都一致。条形码不但简单就能生成,而且还能下载、保存。如果不法商贩把自制的条形码粘贴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包装上,很容易就能蒙混过关。
【提醒】条形码不能做鉴别之用随后记者咨询了合肥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实际上商品上的二维码和条形码只代表一串数字和图案,是为了方便售卖和运输等,并不具有防伪性,而且复制起来非常容易。而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习惯“扫一扫”,能够获取商品的部分信息,但并非扫出来的商品就是正品,而扫不出来的就是假货,因为有些特殊商品是没有条形码和二维码的。且目前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形码的现象也有发生。因此消费者还是要依靠多途径来判定商品的真伪。
- 北仑区条形码费用深度解析[ 2024-08-11 ]
- 北仑区条形码申请费用的优化策略[ 2024-08-11 ]
- 北仑区条码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应用[ 2024-08-11 ]
- 江北区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2024-08-11 ]
- 慈溪产品条形码的实用价值与应用场景[ 2024-08-11 ]
- 余姚产品条形码费用的具体案例分析[ 2024-08-11 ]